因房屋外墙墙体出现多处裂缝而拒缴物业费,并声称修复后立马补缴所有物业费。近日,市物调委表示,业主以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不合法。
彭先生是城郊某小区业主,入住后发现其房屋外墙墙体有多处裂缝,然后反映给开发商,开发商说无法完全修复,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也从中做了协调,但是没有取得很好的处理结果。于是彭先生开始拒缴物业费,并表示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一直不缴物业费,只要把房屋修好,立马补缴所有物业费。
不久,彭先生收到了物业的书面催缴通知,被要求缴纳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彭先生依旧不理睬,于是物业公司将彭先生告上了法庭。
市物调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彭先生房屋开裂属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以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是不合法的。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单位也应协助业主积极合法维权。
业主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不能一概而论。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费的缴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
故此,业主不能以开发商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缴应由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但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所造成的物业费损失及其他相应损失、违约责任等,都可以依据法律或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自:荆门房信网